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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回应“被就职”等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

2019年01月08日21:0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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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孙博洋)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于今年开始实施,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包同时落地。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在“6项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的一周多来,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接到了纳税人来电咨询相关问题,就此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对于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面对这种情况,纳税人应该如何做呢?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您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时,不会影响您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您的税收负担。”

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该负责任人表示,对信息冒用产生的非涉税纠纷或法律责任,纳税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各级税务部门也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相当多的纳税人是通过任职单位来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对单位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作为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逐项核实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对于这个问题,该负责人回应表示“不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己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补正或重新填报。”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但是有的纳税人有的纳税人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担心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响本人信用。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不到个税改革红利,遇到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回应表示,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该负责人说。

(责编:王仁宏、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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