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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被埋男婴抚养权未确定

新泰市民政局:公安部门正在审查 还没做出处理决定

2019年10月30日05:59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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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此前在山上挖出的被埋男婴

  近日,在新泰市一座荒山上,村民发现一名男婴被埋在半米深的土坑里。男婴救出后被送往济南第二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经救治,男婴身体逐步恢复。该事件被广泛关注后,孩子的爷爷主动到新泰市公安局羊流派出所交代问题。

  孩子爷爷称,孩子父母生的是双胞胎,在当地儿童医院出生后,老二被查出患有多项疾病。家人放弃治疗后,带着孩子回了家,后发现孩子死亡。孩子奶奶便用土办法葬了,“直到看到电视台报道后,才知道孩子活了,所以主动到派出所交代问题”。

  27日,新泰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情况通报:新泰市羊流镇被救婴儿事件发生后,新泰市民政局与羊流镇党委政府积极展开对婴儿的救助和后续安置工作。

  据悉,男婴被送往济南第二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后,身体逐步恢复,并于24日下午,由发现并救治男婴的村医周女士接走照顾。据了解,周女士的父亲曾表示想收养该男婴。

  随后,有媒体报道称,莱芜民政局将协商让被埋男婴回到其亲生父母身边,因施救者周女士自己有孩子,达不到收养条件,所以不能由其收养。

  莱芜市民政局一位郝姓工作人员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上述说法是单纯从收养法的角度做的解读,因为目前事件处理结果还没有最终定性,“没有确定将孩子给谁,一切要根据新泰市民政和公安部门的处理为准,我们只是做配合。”

  对此,新泰民政局的一工作人员回应称,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工作,男婴的事情是由公安部门负责,对于如何处理,公安部门正在审查,还没做出决定。

  律师解读

  弃婴爷爷或面临相应处罚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亮律师表示,针对该事件,首先孩子爷爷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待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孩子爷爷或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男婴被遗弃时仍有生命特征,作为遗弃者的孩子爷爷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对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遗弃罪的目的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所以一般会将婴儿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果遗弃人将婴儿遗弃在人迹罕至、难以得到救治的地方造成被遗弃者死亡,遗弃者则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即使婴儿在被弃掩埋时已经死亡,遗弃者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仍有可能违反相关治安条例、卫生条例。

  而对于孩子的安置问题,常亮表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男婴的父母涉嫌相关犯罪、被剥夺了监护权利或丧失了抚养能力,其仍然是男婴的法定监护人和抚养义务人,将男婴交由其父母抚养合乎法律规定。

  虽然将他人生命、身体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也属于“拒绝扶养”的遗弃行为。但对于男婴父母来说,因为他们目前没有实施具体的遗弃行为,也未就此次事件作出说明,所以尚不清楚其对于遗弃男婴的行为是否知情或默认。应当具体查明情况,再做定论。

  本组文/本报记者 宋霞

(责编:白宇、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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