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社会·法治

损坏电力设备,一吊车驾驶员获刑二年十个月

2019年11月12日09:43 |
小字号

近日,经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吊车驾驶员张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据介绍,被告人张某系江苏新沂人,2019年3月25日下午,张某驾驶吊车为某地提供船只吊运服务。当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明知作业现场附近有高压电线、天色已晚不宜作业、缺乏有效指挥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吊车吊运船只。因吊车吊臂与塔线安全距离不足,引起导线放电,造成该线路导线损坏,沿线停电1小时40分许,电量损失价值人民币6. 3325万元,并因该放电现象造成部分用户电器损坏,经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价值人民币0.6618万元。

后经当地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受损线路恢复正常、安全运行状态需维修(更换)的损失价值人民币119. 8963 万元。 近日,经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吊车驾驶员张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里有明确规定,一定要有资质的单位才可以在高压线附近作业,且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穿绝缘鞋。最关键的,作业时要和高压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郭盼盼 王松竹)

(责编:白宇、岳弘彬)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