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薄太后陵被盗案细节公开
6人获刑十年以上 两主管领导被处分
本报讯(记者 孔令晗)日前,陕西省纪委监委通报了4起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失职失责的典型案例。
其中提到,2016年9月,西汉薄太后陵陪葬坑被盗墓团伙盗掘。案件虽经公安机关侦破,多数文物被追回,但仍有部分文物损毁、流失。2018年11月,西安市西汉帝陵保护管理中心所属霸陵管护部部长冯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2019年7月,管理中心主任王京平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被并案处理,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2月1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此前陕西高院二审已裁定一起薄太后陵被盗案。盗墓贼刘奇(化名)等7人携带洛阳铲、探杆、钢钎、铁锨等盗墓工具,先后从薄太后陵的丛葬坑盗掘出彩绘男立俑、彩绘女立俑等文物108件,彩绘陶俑头、彩绘跽坐俑等文物49件。经鉴定,其中包括二级文物5件、三级文物103件、一般文物49件。最终盗墓主犯刘奇获刑15年,主犯肖前、刘明、杨斌获刑13年,段立、赵月获刑十年,薛强获刑三年(均为化名)。另有多份裁判文书透露,2016年多个盗墓团伙疑似曾盗掘薄太后墓,但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定。
据(2018)陕刑终8号裁定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下旬,7被告人预谋至西安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由刘奇负责提供交通工具并收购盗掘的文物后变卖销赃。
2016年9月4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肖前、刘明等人携带洛阳铲、探杆、钢钎、铁锨等盗墓工具,乘坐被告人薛强驾驶的白色金杯面包车多次前往灞桥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薄太后陵陵园内,由肖前、刘明、杨斌负责实施盗掘,赵月、段立负责望风,先后从薄太后陵的丛葬坑盗掘出彩绘男立俑、彩绘女立俑等文物108件,彩绘陶俑头、彩绘跽坐俑等文物49件。后肖前等人将上述盗掘的文物藏匿于刘奇在雁塔区某甲村租赁的民房内。
同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刘奇在该民房内查看盗取的文物后与肖前、刘明等人约定以每件3000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收购并将部分文物用车辆拉走。次日,被告人刘奇将该批文物运至其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某某镇某某村的家中存放。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西安市文物局确认,该案盗洞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薄太后陵的丛葬坑,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盗的彩绘男立俑、彩绘女立俑等汉代文物共108件,其中二级文物5件、三级文物103件;彩绘陶俑头、彩绘陶立俑、彩绘跽坐俑等汉代文物共49件,均为一般文物。
2017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西安中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结伙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薄太后陵并盗取珍贵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经预谋后,由刘奇提供交通和作案工具、存放盗掘的文物及工具的地方并事后收购盗掘的文物,肖前、刘明、杨斌负责实施盗掘,段立、赵月负责望风,薛强开车接送,各被告人分工明确,共同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同时其还均约定了获利分赃,据此,被告人刘奇、肖前、刘明、杨斌、段立、赵月均是该案的积极参加者,系本案主犯。薛强系从犯,依法应对薛强减轻处罚。肖前提供了他人犯罪的线索,警方证明该线索正在进行前期侦查之中,但尚未侦查终结,故对肖前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西安中院认为,本案7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共同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刘奇有期徒刑15年,肖前、刘明、杨斌有期徒刑13年,段立、赵月有期徒刑十年,薛强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查获的洛阳铲、钢钎、探杆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刘明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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