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发布
三部门:学校不得录用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人民网北京9月18日电 2017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603人、13445人、19338人,分别占当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2.3%、26.5%、30.7%。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召开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入职查询意见》),同时公布了五个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典型案例。
钟心宇 摄
将性侵害未成年人预防关口前移至入职审查阶段
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且呈现持续上升态势。近年来,一些地方教职员工性侵学生犯罪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2017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603人、13445人、19338人,分别占当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2.3%、26.5%、30.7%,后两年同比分别上升26.8%、43.8%。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的特点。”史卫忠提到,对于此类犯罪,单靠日常教育和事后惩处难以实现预防目的,只有限制其接触未成年人,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防止再犯。因此,将预防关口前移至入职审查阶段,并采取严厉的从业禁止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据悉,本次出台的《入职查询意见》已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撤销教师资格。劳动合同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也对从事相关工作的条件作出了相应规定。“出台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也是为了保障上述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史卫忠在会上表示。
入职查询人员覆盖中小学教职工等三类人员
新规定的入职查询制度,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据了解,《入职查询意见》共有五章十八条,从入职查询的范围,适用入职查询的人员范围,查询的方法,查询结果的应用及追责四个方面,对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史卫忠表示,基于行为性质和防范重点,《入职查询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为了将查询的范围覆盖到所有与在校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入职查询意见》规定对三类人员进行查询。史卫忠介绍,主要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此外,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也被纳入查询范围。史卫忠表示,下一步,最高检将本着突出重点、分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修改实施,不断扩展从业禁止的情形,逐步扩展到所有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
在查询追责上,《入职查询意见》规定,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学校不得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如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仍予以录用或者认定教师资格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全国各地探索入职查询制度
“入职查询制度已经在不少地方进行了探索实践,制度设计已较为成熟,实践效果也很好。”史卫忠介绍到,2017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率先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汇总本区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建立“黑名单”信息库。辖区内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招聘时,在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对有前科的人员不予录用。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东省广州市等地也先后建立了相关制度。上海、重庆、河南等省级检察院也都推动建立了本地省级层面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其中上海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已经查询近27万人,查出26名具有相关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并予以辞退或者不予录用。
值得注意的是,除推动建立入职查询制度外,最高检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强制报告制度,有效破解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案难”;强化对性侵案件被害人的保护救助,会同公安机关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做好预案、争取诉讼过程中只询问一次,目前全国共建立“一站式”询问办案区478个;以“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为引领,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二级巡视员王永明在会上表示,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机制。公安部在全国试点、推广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取证”的做法,即公安机关接报相关案件后,公安刑侦部门、技术鉴定部门、检察机关同步到场,同时协同妇联、卫生健康、司法、医疗机构等单位参与,由专业人员一次完成诉讼阶段的全部取证工作,并同步开展儿童心理创伤评估与治疗、身体康复、家庭功能辅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协助儿童及家庭恢复身心健康,既保证了受害人陈述的完整性,便于公安、检察机关固定有关证据,又避免了受害人在反复接受询问和取证的过程中遭受心理上的二次伤害。(孟植良 陈江鹭)
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典型案例
一、三部门联合专项清查 揭穿“名师”真面目
(一)基本案情
王某,男,1988年9月出生。2010年大学毕业后通过考试考核获得教师资格。后王某并未就业,而是考取研究生继续读书。王某在就读研究生二年级期间,于2012年5月12日,在江苏省扬州市某商城一书店内,趁无人注意,对被害人李某(女,7岁)以隔衣摸大腿、臀部等私密部位的方式进行猥亵。后被害人家长报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10月29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王某通过求职,进入常州市一所以面向青少年开展英语培训为主要业务的学校从事英语教学工作,并在该学校网站“环球名师”栏目作教学推介。
2020年4月,常州市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在联合开展教师资格专项清查活动中,发现王某的上述前科,教育主管部门当日责令培训机构对其予以辞退,并在三日内取消了王某的教师资格。
(二)查询处理
为有效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加强学校、培训机构教职员工入职和教师资格认定管理,2020年3月,常州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常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及教职员工聘任动态联动机制管理办法》,要求当地教育部门、学校、培训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教职员工招聘录用等环节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核查。2020年4月,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联合对全市5万余名教师开展教师资格全面清查专项行动,查出了上述案例中的王某等13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其中2人曾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3人中,包括王某在内的5人仍在持证继续从事教育职业。后常州市教育部门对该5人均作出辞退处理,并在三日内对9名在本市获得教师资格证人员全部取消了教师资格。因另有4人系外省市获得教师资格证,根据有关规定,常州市检察机关通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并会同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证。
(三)典型意义
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依托“教师资格认定、教职员工入职和退出动态联动机制”,联合教育、公安部门开展教师资格专项清查行动。同时,针对大量培训机构处于监管空白情况,进一步将该行动拓展到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联合行动,打破教育与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违法犯罪信息的互通,通过对全市教职员工、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逐一比对、复核,并建立教育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使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涉案人员“有人可找、有责可究”,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受侵害风险。
二、充分利用检警合作平台 有效拓展信息查询广度
(一)基本案情
王某,男,1990年10月出生,浙江省宁波市某区中学教师。2019年11月7日,王某在其办公室内,以手摸臀部等私密部位的方式对两名未成年女学生进行猥亵。2019年11月20日,王某因上述猥亵行为被行政拘留八日。后王某自行离职。2020年1月,王某隐瞒上述违法记录至余姚市某中学应聘面试,并与该学校初步签订应聘录用意向。
2020年5月12日,余姚市检察院接受某中学申请,对23名拟录用人员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发现王某上述劣迹,王某被不予录用。余姚市检察院同时认为王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仅作行政拘留处罚不当,故将线索移交宁波市某区检察院进一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二)查询处理
2019年12月,宁波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教育等12家单位出台《宁波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人员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办法》,规定全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前,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有无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申请。经查询,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2020年4月,余姚市检察院会同市教育局联合签发《关于开展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细化落实全市部署要求,并先后对该市7851名在职教师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筛查,查询出王某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并依照实施办法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出台涉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制度,通过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合作,充分利用检警合作平台,将查询信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将案件类型在刑事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案件;另一方面在地域上从宁波市扩大至全国,有效解决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查询范围局限于本地,查询信息范围过窄的问题,防止流动人员异地违法犯罪记录成为监管盲区。同时,宁波市检察机关对于经查询发现的可能存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情况,通过加强立案监督,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堤坝。
三、让涉毒者远离幼儿园 呵护祖国花朵成长
(一)基本案情
吴某,女,1994年3月出生,重庆市荣昌区人,专科毕业后取得教师资格。2013年11月,重庆市荣昌区某幼儿园对外公开招聘教师,吴某持有效教师资格证应聘成为该园教师。2015年6月,吴某离职。2016年3月29日,吴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3月,刑满释放后的吴某发现曾经工作过的幼儿园在招聘教师,遂再次前往应聘。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查时,吴某称教师资格证不慎遗失,幼儿园核查了吴某之前在园留存的工作档案,其中有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于是再次录用吴某,并要求其尽快补办教师资格证。
荣昌区检察院受区教委委托,于2019年9月2日对全区现有和新招录教师进行涉罪信息查询,经查询发现吴某有上述前科。荣昌区检察院于2019年9月6日将查询结果反馈至区教委,并就查询结果与教委充分沟通,由于毒品犯罪严重破坏社会安全稳定,且涉毒罪犯再犯率高,人身危险性大,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吴某不适宜继续担任幼儿园教师,建议予以解聘。荣昌区教委于2019年9月10日将查询结果反馈至吴某所在幼儿园,该园于当日解聘吴某。
(二)查询处理
2019年7月,重庆市检察院和市教委会签《重庆市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建立教职员工涉罪信息查询数据库、建立查询与告知制度、查询结果的应用、责任追究等多个层面预防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行为。规定全市学校新招录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为确保《办法》的落实,重庆市检察院以检察机关业务办案系统为依托,开发建设全国首个省级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平台,并授权各区县检察院为区县教委提供查询服务。《办法》实施以来,查询平台共进行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3.6万人,对3名涉暴涉毒人员作出禁止招录处理;倒查已入职教职员工1.7万人,查出有故意伤害、盗窃、危险驾驶等涉罪信息21人,辞退5人,其余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和法治教育。
(三)典型意义
幼儿园是学龄前儿童除家庭之外最重要的学习生活场所,是儿童权利保障的重要执行主体,幼儿教师承担着培育祖国幼苗的重要职责,既是启蒙者,也是幼儿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引路人,对幼儿园必须依法采取最严格最稳妥的管理方式。幼儿园教师的招录,更要慎之又慎,除了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准入条件,品行师德尤为关键。本案中,吴某曾涉毒犯罪,可能给幼儿带来潜在危险,只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才能充分保障幼儿在安全的环境下健康成长。重庆市探索开展的教职员工入职查询的范围,不限于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对未成年人有潜在危险的毒品、暴力等犯罪前科人员均禁止招录,通过“禁入一批、解聘一批、教育一批、警示一批”,有效构筑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火墙”。
四、坚持督导不替代 助力教育部门依法履职
(一)基本案情
刘某生,男,1964年4月出生,河南省焦作市人。2001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刘某生酒后回到其母家中,见其16岁的外甥女张某一人正在卧室睡觉,顿生歹意,将张某叫醒并拉到其卧室,借口张某学习不好又不听父母的话,对其进行殴打后将张某衣服扒掉,先后两次实施强奸。后张某趁刘某生睡着,跑出家门报案,公安机关将刘某生抓获。2002年4月30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生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刘某生通过应聘进入焦作市某幼儿园以厨师身份留园工作。
2019年10月,焦作市检察院联合市教育局在全市启动教职员工入职查询专项行动,经查发现刘某生有以上犯罪前科,幼儿园对刘某生予以辞退处理。
(二)查询处理
2019年10月,河南省检察院会同省教育厅、公安厅等部门会签印发《河南省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建立了本省的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制度出台后,为了加大跟踪问效力度,河南省检察院会同省教育厅、公安厅等部门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全省教职员工涉罪信息排查专项行动”,重点对涉未成年人案件高发、留守儿童聚集的农村、山区的中小学校和非公立学校进行入职查询和信息筛查工作。河南省检察机关先后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筛查在校教职员工信息16000多人次,已排查发现前科或正被刑事追究人员24人,并作出开除、解聘、收缴教师资格证书或法人变更等处理。河南省教育厅对查询出的刘某生等涉罪教职员工情况高度重视,除了责成涉案地市教育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省内会签文件对查询发现的涉罪教职员工作出严肃处理外,还对相关教育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对涉事学校或培训机构进行督查整改或停业整顿,并对学校负责人或经营者开展训诫教育。同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依法治校”专项巡查,进行“以案促改”师德师风教育。
(三)典型意义
河南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发挥“一号检察建议”牵引作用,坚持督导而不替代,会同教育部门从严落实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最大范围地将各类教育机构纳入法治轨道,在制度出台后加大跟踪问效力度,为强化校园安全管理提供及时、精准的检察服务。教育管理部门借力“一号检察建议”推进落实,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坚持“有科必查、有责必究”,坚决拒“大灰狼”于校门之外,净化校园教职员工队伍。同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盲区,多策并举督导学校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河南省入职查询制度的落实,是检教联合双赢共赢的典型。
五、全方位覆盖 织密最严保护网
(一)基本案情
刘某照,男,1956年1月出生,曾因容留他人卖淫,于1998年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处收容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4月至2005年11月间,刘某照负责经营上海市某娱乐公司桑拿部后,先后招募王某、沈某等多名女子在该部二楼的按摩包房内进行卖淫活动。2006年7月5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刘某照有期徒刑五年。
刘某照刑满释放后,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入上海市某教育学院,担任工勤人员。2019年暑假期间,普陀区检察院落实上海市入职查询制度,排查发现刘某照的上述违法犯罪记录,刘某照被辞退。
(二)查询处理
2019年4月,上海市检察机关联合市公安局、市教委等15家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要求全市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应当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入职查询,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的,不予录用。同时,对在职员工也应当进行上述核查和处理,经过对近27万人的拉网式排查后,上海全市共发现26名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曾有猥亵、介绍卖淫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检察机关及时督促启动从业限制程序,现相关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已对上述人员全部清退或不予录用。
(三)典型意义
上海市入职查询制度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全”行业、“全”对象和“全”行为做出全方位的入职查询规定:限制行业包括所有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最大范围消除晚托班、暑托班、冬夏令营等监管盲区;限制对象既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以及保安、门卫、驾驶员、保洁员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创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限制行为既包括强奸、猥亵等性侵违法犯罪行为,也包括相关的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全方位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扫除入职查询盲区盲点,编织起未成年人保护最严密的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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