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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代步车”调查之二:无牌无证可上路?

杨乔 金慧慧
2021年01月06日09:15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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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北京市房山区的赵先生在京东一家店铺咨询“老年代步车”时,客服如此回复。收到车后,他发现,发票上显示货物名称为“机动车、电动四轮”。

3个月后,赵先生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裁判文书网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该请求。

隐瞒车辆属性构成欺诈?

2018年4月,赵先生花费29800元在京东金多米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辆四轮“老年代步车”。店铺网页宣传称,公司所有车型均赠送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5万元。

该店铺向赵先生提供的合格证显示,车辆制造企业为山东德州金多米电动车,经过检验,符合《低速电动代步车标准》的要求。

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上述企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也未搜索到《低速电动代步车标准》。

买车时,赵先生曾与客服沟通了“上牌”“驾照”等问题,客服回复称,“这属于低速代步车,最高时速不超过50,不需要(上牌)”“不需要(驾照)”“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但赵先生收到的发票却载明“机动车*电动四轮车价税合计29800”。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同年7月,赵先生以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对车辆性质进行隐瞒,对其造成误导,致使其购买车辆,属于欺诈行为为由,将德州金多米车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多米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89400元,共计119200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多米公司销售车辆时未告知车辆真实属性,以及合格证上注明的生产厂家属于虚构,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同时认为,赵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这类电动车不办理牌照、不交纳保险、上路违章不受处罚”等情况,金多米公司的行为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退货退款,不予支持三倍赔偿。

赵先生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金多米公司销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机动车属性,涉案车辆是否具有机动车的属性、是否需要上牌、驾驶涉案车辆是否需要驾照,以及涉案车辆的生产者是否具有相关生产资质等事实,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具有一定专业特性,不属于生活常识。金多米公司故意告知赵先生虚假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行为。

2019年3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支持赵先生“退一赔三”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20日,记者在京东搜索上述电动车旗舰店,未发现该店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龙表示,上述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对类似案例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对“老年代步车”商家有一定警示作用,如果不如实告知车辆信息,消费者可能会告他欺诈。但不同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

(责编:杨乔、赵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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