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暨年度典型案例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党务廉政专员李明义就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连续五年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年度报告。五年来,人民法院护航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将如何继续开展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
杨临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为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中,肯定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的有益经验,为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共建人和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指明了方向。
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实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新跨越。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水、大气、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的治理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依法适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是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灵活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格局。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增强环境治理的整体性、协同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统筹推进一体化治理和保护。健全完善与检察、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环境治理联动机制,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四是坚持最严密法治,提升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成效。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运用环境保护禁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者承担更大更严的法律责任。通过司法裁判监督、支持环境执法的规范高效开展,推进生态环境依法治理。
人民法院将紧扣“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聚焦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升司法保障能力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加强生态保护,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加大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巩固生态安全屏障。维护生物多样性,依法审理长江禁捕退捕案件,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促进长江生态恢复;严厉打击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栖息地生态系统保护;适时制定出台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指导意见,司法助力生态平衡。
二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强化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加大对京津冀周边、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以及近岸海域水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农业面源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的追责力度,促进受污染土壤及时有效修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黑土地等重要耕地保护。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解决“垃圾围村”、乡村黑臭水体等环境问题,服务美丽乡村建设。
三是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推动高污染、高耗能的重点行业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强化对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的司法指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市场化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绿色金融、碳汇交易等新业态发展,及时出台相关司法政策,完善绿色发展的司法保障措施。
四是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环境法治影响力。强化区域协同治理,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执法机关协调联动,形成环境治理合力。倡导环境治理全民行动,通过司法裁判,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引导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统筹推进生态环境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加强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贡献司法力量。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于今年3月份实施,请谈谈如何发挥环境司法在长江流域治理中的作用?
吕忠梅:按照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指导下,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能力和水平,流域的环境司法步履稳健,取得了不少成绩。概括起来,我觉得有三个特点:
首先,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行动早、反应快。最高人民法院较早地发布了《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年)、《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2017年)、《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0年)。相应的,专门发布了5批次、每批10个的典型案例。今年的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从法律的正确适用、司法的服务保障等方面持续推动长江流域的绿色发展。
其次,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创新大、亮点多。一是跨区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增长迅速,组织体系持续优化。截至2020年6月,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共计1203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江苏建立“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江西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共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以落实集中管辖。二是环境司法机制不断创新,内外联动特征明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长江流域各地法院主动作为,加强了法院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间的司法协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长江上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协作机制。河南、湖北、陕西三省六个基层人民法院联手打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联动机制,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目前,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司法协作基本实现了上中下游全覆盖,重点区域广泛落实。
最后,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步子稳、方向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完善环境司法规则,发挥了宏观的设计与引领功能,系统指导了长江流域各级法院的环境司法工作。具体来说,为了确保流域环境司法的步子迈稳、方向弄准,自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多部司法文件和司法政策,统一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尺度;与此同时,积极运用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等多种方式,回应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家战略,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20年发布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更是首次以专项白皮书的形式对流域环境司法的集中展现。
应该说,中国的环境司法在流域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充分扮演好了纠纷解决、政策形成和法治宣传等三大功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这些创新,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中精准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关切和司法需求的系统性努力。未来,还要积极研究探索流域专门法院的设置,统一流域性和跨区域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的标准与尺度,推动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转化,继续为长江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国试行已有三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20年要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请问目前这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中央改革方案规定的目标是否完成?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计划?
别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力争在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三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规范,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制度建设成效显著。民法典设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索赔,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等规则,将改革成果纳入国家基本法律内容,从实体法角度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专项法律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出了专门规定,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森林法等。部分地方立法也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目前已有19个省份出台了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的地方法规。
二是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地方普遍反映的案件线索筛查、赔偿磋商、司法确认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最高法制定《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赔偿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督规则。生态环境部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案、木里矿区生态破坏案等重大案件加强调研督导,从实践案例中评选优秀典型案例供各地借鉴,推动各地加快改革落地落实。
三是技术体系日趋规范。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总纲、损害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等6项技术规范,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的主要技术环节和环境要素类型。生态环境部推荐了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机构,各省级司法厅局审核登记了200多家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现了各省(区、市)鉴定评估机构的全覆盖。
四是各地改革实践推进有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制定了省级实施方案,全国388个地级市(含直辖市区、县)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本行政区的改革目标、推进路径、职责分工。各地针对磋商、调查与鉴定评估、资金管理等具体问题制定了327份配套文件。各地各部门积极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办理赔偿案件43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78亿元。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积极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重点开展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研究起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同时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将改革成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是召开视频会进一步推进改革,继续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件的督导,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各地改革实践的指导。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基础研究,健全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技术支撑力度。
四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落地、见实、见效。
问: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中,有两个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请介绍下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相关工作情况。
李明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5年制定实施以来经历过5次修改,特别是去年,进行了全面修订,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今年3月29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会议,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本次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中,十个案例中有两个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个是广东垃圾处理厂非法倾倒生活垃圾案,一个是广西跨省(自治区)非法转移废酸油渣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坚定决心。
固体废物具有量大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和危害程度深等特点,是大气、水、土壤的重要污染来源。从司法实践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案件的审理要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注重跨行政区划司法协作。固体废物污染一般都涉及污染物的转移,或者是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由此产生“垃圾围城”,影响美丽乡村、宜居乡村建设的问题;或者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转移,出于逃避监管、降低成本等考虑,一些生产企业会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固体废物交给不具有资质的人非法处置,多表现为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甚至还有“洋垃圾”的跨境转移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跨行政区划之间的司法协作,在信息共享、证据的采集和固定、案件的移送和执行上衔接协调,相互配合。
二是注重全链条打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案件涉事者众多,多人环境侵权的特点明显。在生产、销售、贮存、利用、处置、运输等环节均会发生污染行为,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具有意思联络,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责任方式如何承担,责任份额如何划定,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此外,同一污染行为在造成环境污染侵权的同时,往往也会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法律责任,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上,注重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三大传统诉讼以及环境公益类诉讼之间的衔接,对固体废物的生产者、销售者、非法处置者等相关主体严惩重处,实行全链条打击。
三是注重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村固体废物等,与每一个社会主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其自身具有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属性,一旦贮存、利用、处置不当,也是造成大气、水、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甚至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本次发布的两个案例中,广东垃圾处理厂非法倾倒生活垃圾案即导致填埋场所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由此产生1.3亿余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等;广西跨省(自治区)非法转移废酸油渣案引发当地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应急响应。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落实预防原则,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要结合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治理机构清理整治、代履行等方式,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我们希望,通过本次典型案例发布,表明人民法院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决心和力度,助力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倡导社会公众实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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