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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直击:如何斩断性侵未成年人的魔爪

人民网 陈远丁
2020年04月17日15:39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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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现实中看到大叔和萝莉谈恋爱,我第一时间先报警。”当有人问经典电影《这个杀手不太冷》主演让·雷诺,莱昂和马蒂尔德(片中成年男性与未成年女性)有没有爱情时,他回答说。

如何最大可能震慑年龄差较大的成年男人,特别是“特殊职责的人员”和未成年人发生亲密关系?14岁“性同意”年龄是否应提高?如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

未成年性侵案中熟人犯罪占近七成

4月8日,《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2019年度)》披露,全市性侵犯罪中近六成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以熟人犯罪居多。

就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经就2009至2014年6年间媒体报道的1065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其中熟人作案739起,占比69.3%。这739起案件中,66起属于监护人实施性侵,其中超过半数案件被害人来自单亲家庭、再婚家庭、收养家庭、母亲缺位或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家庭。

“这种现象提醒我们,要对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女孩给以更多的关心。”该中心主任佟丽华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相关统计分析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透露,近几年她经手的未成年性侵案出现了新趋势:“一些新型性侵害,比如通过网络收养,实为拐卖或买卖,然后实施性侵。”

我国收养法对异性收养的限制极为严格,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无配偶的男性,通过网络等非法途径“收养”未成年女性、年龄差不够四十岁的,动机值得怀疑。佟丽华认为,绝大多数网络收养只不过是一个幌子。

“不得不假装‘爱上’性侵者熟人”

网络收养等新型性侵害,被曝光后,往往对外假以成年男人与未成年女孩“恋爱”之名。

对此,李莹指出,“这不过是侵害人脱罪的借口。”

李莹发现,在未成年性侵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生活在一个封闭的孤岛环境,很容易被“特殊职责的人员”洗脑、控制,将他们之间的关系美化成“爱情”。

在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少女房思琪遭到老师李国华的性侵害。当她陷入痛苦和不解时,李国华又安抚思琪,让她相信,这是爱。房思琪能够说服自己活下去的理由,是把这种罪行理解为“爱”。

“对于未成年人,我们不能用成年人的标准来要求其行为。”北京青少年法律与咨询中心主任宗春山表示,“未成年被害人很有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正常的父女之爱、男女之爱。”

“如果不这样骗自己,会不知道该怎么活下去。”微博网友“贴着创可贴的太史毛球”痛苦地回忆,不得不假装“爱上”性侵者熟人。

“在幼年时期,被熟人性侵的情况,一般很难被披露出来。被害人很容易出现恐惧、焦虑、抑郁、学习能力下降、甚至行为退化(如尿床)等现象,其实就是创伤后应激障碍反应。”李莹说,“而等她成年以后,一旦意识到问题的实质,伤害会呈现几何级的爆发,可能会严重抑郁,甚至自残、自杀。”

如何震慑“特殊职责人员”

何为“特殊职责人员”?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意见》第21条的相关规定,在近期网络热议中被频频提及: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利用优势地位发生了性关系,即使被害人没有反抗,也并不代表她就是自愿。”佟丽华认为,不能以谈恋爱为幌子,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对于“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认定,佟丽华希望未来能进一步完善,比如有些亲属,尽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但未成年人对其有信赖关系。如果滥用这种信赖关系,也应受到法律打击。

“当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信任关系,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信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被害人无从反抗,这种滥用信任关系的行为明显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

“我国刑法对于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语焉不详。”罗翔认为,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滥用信任地位型的强奸罪。

罗翔表示,被害人的年龄可以限制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一致,也避免过分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

4月12日,罗翔在微博中分享了一张世界各国性同意年龄汇总图:“(世界各国)大部分采取18岁的同意年龄,指的是未成年人对有监护教育等特定关系者的同意无效。”

引导未成年受害者勇敢说出来

在一起案件中,母亲由于家里贫穷离家出走,13岁女孩和父亲、奶奶一起生活。她被父亲多次强奸,后来怀孕。案件被报道出来后,她仍然不敢说是父亲实施的侵害。

女孩后来表示,曾经想报警,但是一想到是父亲,想到一家人的生活都得靠父亲打工维持,因此一直不敢报警。

“要让法治和公权力成为孩子们可以相信、可以依赖的力量。”佟丽华建议,应建立对家庭的有效监督和干预制度,即对发生在家庭的暴力、遗弃以及性侵孩子等问题的监督。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社区,包括周围的人,应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保护网。”李莹说。

探讨完善对“特殊职责人员”的法律界定和提高性同意年龄,都是为了提高犯罪成本,事先震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定罪另一个难点,是取证。在多年办案实践中,李莹发现,在涉未成年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是案件最关键的证据,但因身心均不成熟,必然导致陈述的不稳定。

“要让未成年人讲真话,必须要取得对方的信任,而且是在对方喜欢的或觉得有安全感的环境下。”李莹指出,“而这需要专业人士的引导。”

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在接受询问时,必须有与之相关的成年人陪同,已在立法上予以明确。目前公安机关在涉未成年性侵案件中的询问环节中,做到了有女性侦查人员的在场、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场参与询问等。

李莹指出,从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现,上诉规定并不能有效保证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稳定。“尤其是对时间跨度长的案件、很难获得直接证据的案件、对十周岁以下幼童犯罪的案件。”她建议,引入未成年性侵防治专家协助机制,由专业人士协助侦查人员共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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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乔、赵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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