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直击:热议中的意定监护,到底怎么回事?
11月25日,上海“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一事引发热议,登上微博热搜榜。其中,焦点之一即为意定监护。什么是意定监护?老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为何被质疑?意定监护适用哪些人群?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需要什么条件?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群表示,意定监护是相对法定监护、指定监护而言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自行设定监护人。
除民法总则外,涉及意定监护的法律还有现行有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陈群指出,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民法总则一方面将意定监护适用人群扩大至所有成年人,另一方面明确提出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而民法典中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核心内容一致,只是语言表述有差别。
据媒体报道,上海某八旬老人系独居,妻儿先后离世。老人和水果摊摊主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将自己的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11月25日,老人亲属在接受采访时对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成微博热议话题。 微博截图
陈群称,意定监护协议应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健康的成年人,没有影响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且须是双方真实、独立的意思表达,不受任何组织和外人干预。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贝贝指出,意定监护主要是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只要双方协商,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即可。
据报道,老人亲属质疑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性时,出具了一份老人2017年的出院小结,出院诊断中有“老年痴呆”字样。
上述“老年痴呆”一般指阿尔茨海默病,是一种进行性发展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陈群分析认为,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并不必然导致意定监护协议无效,“如果他是在确诊之前签订的,不影响他的行为能力,或者说,他虽患了病,但病情很轻,完全能够辨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不影响协议效力。”
于贝贝表示,在事情尚未得到证实前,只能分情况讨论。如果老人在签订协议时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且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协议都是无效的。
“如果老人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不过在签订协议后患了阿尔茨海默病,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影响协议效力。”于贝贝说。
她表示,如果亲属认为老人签订协议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陈群进一步指出,如果亲属要否定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须先提起特别程序诉讼,确认老人在签订协议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申请确认协议无效。
上海普陀公证处的回应登上微博热搜榜。 微博截图
为老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上海普陀公证处11月26日回应称,公证员在反复确认当事人的意思后办理了公证,从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的谈话情况和提交给公证处的病历等材料,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出现问题。
如何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监护人就享有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权吗?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拥有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权。如果协议中明确了监护人的继承权,将来财产才能由监护人继承;如果没有约定,监护人就无权继承,被监护人的财产按法定方式继承。”陈群说。
于贝贝也表示,意定监护人并不是财产继承人。在签订协议时,被监护人可以和监护人约定开支和报酬,这部分费用从财产中扣除,也可以明确不需要报酬。
那么,意定监护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陈群认为,监护人的职责具体可分为五个方面,被监护人失智失能时安排其生活;被监护人生病时为其选择医院、确定医疗救治方案并签字;保管被监护人财产,根据其需求合理处分;如果被监护人死亡,处理善后事宜;以及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其他事项。
“被监护人的情况有所不同,有的主要是维护财产权,有的是维护名誉权,而有的是维护知识产权等。”她建议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人士,确定适合自己的方案,“约定内容越详尽,权益保障越全面。”
如何保障意定监护双方权益?
“建议尽量以书面方式全面细致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比如清楚记录个人信息、重大疾病、监护范围和监护报酬等。然后办理公证,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较高。如出现违约情况,被监护人近亲属或相关部门,可依据协议主张权利。”于贝贝说。
她表示,意定监护协议本质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一旦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意定监护协议生效时,被监护人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当他们的权益遭到损害,谁来维护?
于贝贝表示,协议的履行也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一旦正式进入协议履行过程,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认知能力会有所下降,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要更多地予以监督和关怀,这也能促进协议如约履行。如果没有如约履行,被监护人的权利受到损害,需要相关部门予以维护。
她举例说,如果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监护人没有办法或没有如约履行职责,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或危急状态时,被监护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应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不能让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中。
陈群则建议,被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设定监督人,“不能完全委托自然人,最好是委托像百年老店那样的,可以传承的靠谱的组织机构,多一份保障。”
意定监护适用哪些人群?
2017年12月,司法部发布的指导案例提及,上海一位七旬老人中年丧妻,五个子女因其生病住院的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他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再起纷争,决定趁还没有糊涂时,由最信任的小儿子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
司法部在作案例评述时指出,2015年4月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于贝贝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的养护和照顾面临较大挑战,比如失独老人、独居老人,如果近亲属不能很好地照料,意定监护对他们而言是比较好的监护方式。
在陈群看来,意定监护还适用于无配偶、丧偶、离异或夫妻感情不和、子女不在国内及未婚生育等群体,当这些人因疾病、重伤、昏迷、剖腹产等需要手术签字,或者失智失能下的日常监护、临终关怀监护及身后事办理,意定监护可以作为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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