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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女婴坠楼背后:如何监督监护人?

周世玲
2020年12月15日09:06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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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一名4个月大的女婴近日反复登上热搜榜。其从5楼坠落、父亲拒绝送医的报道,牵动了全国网友的心。随后,女婴出生六七天时也曾坠楼、哥哥半岁溺亡且生前多次被丢到门外等消息相继曝出,引发公众愤怒。

女婴坠楼具体原因有待调查,父母监护不力是不争事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有效履行监护职责,谁来监督?如何及时发现并救助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婴幼儿?

女婴父母应担何责?

女婴为何会从五楼坠落?据媒体报道,女婴坠楼时,只有其母魏某在场,魏某精神状况异常,女婴父亲郑某称“可能是她发脾气的时候不小心(把女婴)扔下去的”。据石家庄桥西区友谊街道办事处通报,公安机关已立案。媒体报道中,邻居称女婴刚出生六七天时就曾坠楼。

女婴坠楼,监护人应负什么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苑宁宁指出,应对魏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如被认定患有精神疾病,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会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此外,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监护资格,魏某不能再担任监护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表示,如果魏某没有精神疾病或虽有精神疾病但未处于发病期间,失手坠婴并造成女婴重伤乃至死亡后果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前者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者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如魏某故意将女婴从楼上扔下,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至于郑某,邓千秋认为,鉴于魏某精神异常和已发生过类似事件,郑某作为监护人,不应仅留魏某一人照料女婴,“即使坠楼时不在场,他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

邓千秋表示,根据民法总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需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果因郑某没有及时将女婴送医、送医后又接回来的行为,导致女婴应当救助而没有得到救助,出现严重后果如残疾或死亡等,郑某则涉嫌刑事犯罪。

相关力量如何有效介入?

有报道显示,郑某屡屡拒绝给女婴治疗。女婴第一次坠楼,邻居们送医后,第二天就被郑某接回家。当地街道办、居委会等劝郑某送医,他也不配合。第二次坠楼时,郑某仍不愿意送医,称在家恢复就好,警方介入后他才送医。

类似情况下,谁来帮助以及如何帮助陷入困境乃至有生命危险的婴幼儿?

相关话题阅读讨论情况。 微博截图

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提到,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

意见指出,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据媒体报道,女婴两次坠楼,街道办、居委会都有进行劝告,第二次坠楼时,邻居们报了警。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晓霞认为,街道办、居委会和邻居们的行为是及时的。但也有网友提出,在女婴哥哥溺亡后,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如果能对这个家庭进行足够的监督和帮助,女婴坠楼的悲剧是否可以避免?

苑宁宁指出,此案凸显了相关部门的干预缺乏强制力。街道办、居委会当下可以督促郑某送医,但他是否接受取决于自己。民政部门和妇联也可以劝说提醒郑某,而目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郑某坚持不送医,他们也不能强行带离女婴送医。

他称,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时如何干预有所规定,明确了政府机关相关权利义务。当父母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孩子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被紧急安置时,民政部门有临时监护职责,可以把孩子紧急带离,强制送医接受治疗。

女婴后续如何安置?

父亲对孩子看护不力又屡屡拒绝给孩子治疗,是否应剥夺其监护权?女婴后续可能会交由谁抚养?

石家庄桥西区友谊街道办事处通报显示,相关部门已经启动社会救助程序,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儿童部接受采访时表示,坠楼女婴的监护权问题正在走相关程序,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商讨其父是否还具有监护权。

邓千秋分析,鉴于女婴坠楼是严重事件,已发生两次,且郑某拒绝送医治疗,郑某至少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撤销监护权条件。

苑宁宁称,如果撤销郑某监护人资格,可由民政部门或居(村)民委员会作为临时监护人。长期监护人由其他顺位监护人来担任,民政部门兜底。

苑宁宁提出,此案还需关注的是监护监督的问题。如果经评估,郑某仍可担任监护人,在他继续担任监护人期间谁去监督他,以防止再次发生监护失责?民法典及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但仍有待进一步细化。

另一方面,监护监督的同时也需给予家庭支持帮助。苑宁宁指出,郑某作为监护人,监护意识、能力、方法可能存在不足。从公共服务角度来说,政府能够提供哪些资源去帮助监护人,目前这方面是比较欠缺的。

公开报道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苑宁宁称,其核心就是对家庭教育的促进和干预。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家庭监护和教育出现问题时,可以通过做出强制性决定,派专业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定期回访。如果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可进一步考虑撤销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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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周世玲、赵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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