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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扶92岁老人被讹 只能靠监控证清白?

金慧慧 唐佳
2020年12月30日17:34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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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义工扶92岁老人被讹”一事引发热议。就老人家属跟义工道歉的结局,有网友表示,做好事的成本太高,讹人的成本太低。还有网友追问,如果没有监控,好人会不会被冤枉?谁还敢做好事?

近年来,扶人被讹现象备受关注。若事故证据不明该如何判定责任?诽谤或诬告陷害救助者应担何责?如何避免救助者被讹诈?

听说父亲被撞即报警?当事人赔礼道歉

12月25日,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交警大队民警熊龙员向人民网《人民直击》介绍了“义工扶92岁老人被讹”事件具体情况。他表示,修水县交警大队黄港中队接到老人儿子报警后,与派出所联合调取了沿路监控,最终查证老人是自己摔倒的,后被开车经过的义工扶起。

此前,修水县交警大队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还原事件真相时称,12月20日,一女子在驾车途中偶遇一老人倒地不起,该女子将老人搀扶起来后,却被家属告为肇事逃逸。

监控视频截图。 修水县交警大队黄港中队供图

“当时老人儿子在县城务工,听别人说父亲被车撞了,他就赶紧报警了。可能是以讹传讹了。”熊龙员说。

修水县交警大队黄港中队负责处理此事的民警张汉坤称,有证人证明老人儿子是听说父亲被撞后乘班车赶回来的,“如果他本人在现场,又参与了扶的过程,还要报警,就是故意行为了。”同时他也表示,报警人应问清具体情况再报警。

他介绍说,老人儿子看到监控后,主动向扶他父亲的义工表达了歉意和谢意,后又送了一面锦旗赔礼道歉。

老人家属给义工送锦旗。 修水县交警大队供图

有网友提出:如果事发当日没有监控会怎么样?

“相对来讲,如果没有监控,冤枉好人的可能性会增加,但不是必然的。”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表示,监控只是证据中的一环,法院会根据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判定,“不是说没有监控被告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欧元捷表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需要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熊龙员表示,即使当时没有监控录像,警方也会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还原事件真相,不让肇事者逍遥法外,也不让好人受委屈。

如果证实报警人诬告救助者,警方将如何处理?

张汉坤表示,这类案例较少,处罚也较少,“他(老人儿子)没有造成实质的后果,关键是做好事的这边不追究他的责任,原谅了他。”

责任无法查清?“谁主张谁举证”

也有一些类似的纠纷未能查明原因。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显示,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虽无直接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责任,但也不能排除被告责任,且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及时报案,因此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

岳运生分析指出,法官认为原告和被告陈述的内容都有一定可信度,如果认定原告举证不能,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有失公平,但原告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损害后果全部由被告造成,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认为“各打五十大板”相对公平。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则认为,“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值得商榷。他表示,一审法院判被告担责,是认定被告有一定过错,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二审法院似“本着公平原则”判案,但公平原则适用于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两级法院判决结果一致,但判决依据并不一致。

“既然责任无法查清,就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来判案,原告证明不了自己受伤确系被告所撞形成,即应承担败诉风险。”刘昌松说。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般的侵权诉讼,原告有义务证明自己被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岳运生进一步指出,原告有初步举证义务,证明事实存在,法官认为原告的初步举证义务完成后,由被告进行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确实可以防止救助者做好事被讹,但在无监控、无证人,且无法证明双方接触的情况下,存在受害人需自担后果的法律风险。”刘昌松说。

他表示,当真伪不明时,法官应让未完成举证责任的受害人承担败诉后果,而不应适用双方均无过错时运用的公平责任原则判案。

讹诈救助者该担何责?或涉嫌敲诈勒索

如果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无责,那么原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另一起案例显示,一审法院因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驳回其诉求,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反而证实了自己摔倒的事实。两次诉讼原告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数万元。这种情况下,原告是否涉嫌犯罪?

刘昌松表示,民事责任只涉及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后果,而刑事责任则涉及剥夺生命或自由等严重后果,后者比前者的证明要求高得多,“一个人被民事判责不一定能刑事判罪。若之后上述案件有监控视频可直接证明人车未接触,原告确系自己滑倒摔伤,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纠纷依靠原告举证而作出判决,最后根据证据判定责任成立与否。法院认定原告责任不成立,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不代表其就是诬告陷害,”欧元捷说,“具体情况要看公安方面的调查。”

捏造事实诽谤或诬告陷害救助者,即使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惩罚?

刘昌松指出,捏造事实,在网络或公共场所散布,损害救助者名誉属于诽谤;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意图使救助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属于诬告陷害。在行政法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者,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处拘留和罚款。在民事上,以诽谤方式侵犯救助者名誉权,导致其耗费时间精力应付此事,存在误时误事的相关经济损失,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前述案例中的被告是否可就应诉产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等提起诉讼?

刘昌松认为,被告可在该案的诉讼中提起反诉,也可另行提起诉讼。岳运生表示,如果救助者的名誉权因此遭受侵害,可提起名誉权诉讼。

如何避免救助者被讹诈?需多方发力

公开报道中,有救助者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

2018年,浙江一男子扶起另一男子后,对方称被其撞倒。监控还原真相后,救助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救助者登报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一致同意由被救助者以口头形式道歉,将登报道歉所需费用5000元捐给慈善组织。

刘昌松认为,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其同意将登报道歉降格为当面道歉,登报费用捐赠慈善组织,让讹人者付出一定代价,既体现了原告的高姿态,也体现了其较高水平的社会责任。

他表示,若救助者不同意和解,法院应该会判决支持其诉求,还可能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治安处罚的司法建议,“这样的社会效果或许更好一些。”

在岳运生看来,乐于助人者往往可能更容易原谅别人,“很少有人较真打官司。”

相关部门应采取哪些举措避免救助者被讹诈?

熊龙员表示,警方应通过走访事发地及检验事故现场痕迹等多种手段查明事实真相。

刘昌松指出,为弘扬正气,遏制邪气,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尽力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从而对讹人者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也为大力表彰救助者提供依据。

与此同时,他表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救助者应在救助时保全证据,“救助者凭借举证责任不被讹,是靠规则赢的;若有证据进一步证实被讹,还可以在客观事实层面赢,使讹人者受到应有制裁。”

岳运生则认为,救人反被讹的概率很低,“如果提倡救人前先录像、开行车记录仪等,可能会耽误救人,虽然个人权益得到了保护,但对整个社会来说,价值是贬损的。”

欧元捷建议,设立相关公益基金,开通法律援助渠道,为救助者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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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佳、赵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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