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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数不得超36人?四川塌桥再次引发“上限”传言【2】

2013年07月14日00:04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此外,从往日相关新闻报道中可以验证,所谓“死亡人数有控制”,站不住脚。例如,本网于今年6月4日发表的《近年死亡人数超过100人特别重大事故一览表》中所列举的事故死亡人数就远远超过所谓的“36人之限”,其中就包括上图中提及的2008年9月8日山西临汾矿难事件,此次矿难中遇害人数达到了“277人”,远超谣传帖中所说的“35人”。

  灾害有分类分级 处理不会“一刀切”

    2007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中指出:“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未明确指出死伤人数的限定,而是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以看出,是根据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地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没有“一刀切”规定处理哪个级别的负责人。

(责编:孝金波、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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