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微博发传言,点击253次被拘”,显然是作为行政治安案件来处理的,其重点并不在点击了多少次,而在于,其微博内容是否真实,其主观方面是否属故意制谣、传谣。
据《山西晚报》昨日报道,清徐县公安局查处了一起在互联网上蓄意制造谣言的案件,嫌疑人韩某被行政拘留。警方披露,12月14日21时32分,韩某听信传言在腾讯微博发布消息称,最近文水、清徐发生多起杀人盗取人体器官的事,请大家注意。截至警方查处时,该微博点击量已达253次。得知情况后,清徐警方迅速出击,在文水警方的配合下找到了韩某。鉴于韩某的行为已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并引起当地群众的恐慌情绪,清徐警方对其行政拘留。
这一新闻很容易让网民联想到“诽谤信息转发500次以上入刑”的司法解释。新闻跟帖和网上评论中,也有大量的质疑和戏谑,如“不是说好的500次吗?”“是年底打折吗?”“500次转发怎么折成了250次点击?”等等。
如我们所知,“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有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可入刑。这一条款也曾在法学界和公共舆论平台上引起过广泛的争论。
不过,从报道中看,清徐县的这宗“治安案件”其实与“500次”一点关系也没有。因为“解释”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而清徐个案显然是作为行政治安案件来处理的,“行政拘留”的处罚结果暗示着其依据来自《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刑法。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警方在事实认定上没问题,那么行政拘留网络传谣者是有法可依的。
从法治视角看,清徐这一个案重点并不在涉案人的微博被点击了多少次,而首先在于,其微博内容是否真实,其主观方面是否属故意制谣、传谣。网络并不虚拟,相较传统媒体,网络信息传播更便捷、更迅速、影响面更宽。故意制造、传播谣言,无论如何不该被纵容、甚至被鼓励。
另一方面,遏制网谣也并非都要通过刑事究责来处理。区分网谣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危害,分别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让制谣、传谣者承担相应的责罚,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符合宽严相济的要求。要遏制网谣还必须看到,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已成为当今刑法最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事处罚,理当在其他手段均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方可适用。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积极、主动介入的行政执法其实有助于避免制谣、传谣者在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刘海天、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