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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追踪

万宁警方否认有两次检查鉴定【3】

2013年05月16日10:11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释疑

  刑诉法专家解析案件4点问题

  处女膜完好不等于没有性行为

  (受访者: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

  1 以猥亵罪批捕是否合适?

  洪道德表示,在目前未判定强奸与否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已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可以暂时能确定的罪名采取相应措施。逮捕的罪名绝不等于以后必须认定的罪名,在之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可以根据发现的新证据,来作出罪名上的改变和认定。

  “虽然我们认为有可能是强奸罪,但可能公安机关目前获取的证据还不足以形成这样的认定。”洪道德说,“因此我个人认为现在以涉嫌猥亵儿童罪逮捕这两个人是合适的。”

  2 处女膜与强奸有无关系?

  对于万宁警方以女生处女膜没破裂,判定在开房期间双方未发生性行为一事,洪道德教授表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不得以女子的处女膜是否破裂,判断是否发生性行为标准。“处女膜没有破裂,顶多能说明性行为没有造成处女膜破裂。目前,医学上无法确定处女膜破裂与是否有性行为之间的关系,因为性行为不一定造成处女膜破裂,而处女膜破裂也有可能是由运动等其它原因造成的。”

  3 有性器接触即强奸未遂?

  此次事件中,有女生检出下体红肿、裂痕等,有舆论认为“双方性器官接触即是强奸未遂”,因此不应仅以猥亵罪论处。洪道德就此表示,这是学术上的观点,法律上并没对此表态。“目前,对于判断性行为是否仅限于性器官接触、性器官要接触到什么程度等问题,都是学术理论上探讨的,法律上并没有说。但是一般来讲,目前实践当中,据我所知采取的判断标准,就是对幼女来说,以性器官接触是性行为发生的开始,即使只有接触没有进入,就构成未遂”。

  4 “学生收钱说”意义何在?

  前天,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此案系女生主动跟校长联系,校长给了女生1000元钱。洪道德表示,只要双方发生性关系了,就应以强奸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就以强奸罪论处。他说:“嫖宿幼女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在如歌舞厅、夜总会等实际上从事色情活动的风月场所,但套在本案上,逻辑上是讲不通的。所以,哪怕女孩主动找了校长,校长在发生关系之前或之后给了她钱,也是强奸,而不是嫖宿幼女。”(据京华时报记者 怀若谷 实习记者 聂辉 新华社报道)

(责编:彭晓月[实习]、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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