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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老人乘机签死亡免责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

2013年11月20日15:15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1月20日电 (田雪)日前,一条关于“老年人乘机被要求填免责单”的微博备受网民关注。记者发现,国内确有部分航空公司有此规定,但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刁伟民教授称“免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8日,有微博称:“我因年老,登机前现要求填一张单子,说明如果在飞机上死了航空公司不负责任。”此后,该条微博获得了上千条转发与评论,引起了网民的热议。有微博评论表示:“感觉很不好,民航如此作为有悖服务宗旨。”另有网民说:“肯定不爽!不像个服务部门!”还有网民说:“签吧签吧,没事没事,对于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网民所提到的“免责单子”具体有哪些内容?记者通过查阅一些航空公司官网,发现“特殊旅客申请表”的类似内容有——为乘坐某航空公司下列航班,我愿声明如下:鉴于我个人的健康状况,在旅途中由此给本人或者其他人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或死亡,完全由我个人承担责任及损失,并保证不向该航空公司及所属代理人要求赔偿或提出诉讼——而正是这种象征着“免责”的申请表让乘机人感觉不舒服。

随后,记者查询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中并未提及有关“老人登机”问题的详细规定。

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刁伟民教授,他表示:“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第十四条规定: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疗单位出具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每一旅客均应单独填开一本客票。”他进一步说:“在高空运输中,老人容易出现健康问题,所以航空公司要求老年人提供医院证明有一定的依据。”

另外,他指出,如何界定重病旅客的范围,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针对免责协议,刁伟民表示:“免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他作出解释:航空运输合同尽管是特殊的运输合同,但是也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使免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也不能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责编:田雪、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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