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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饮食最多罚500元?网民忧心“一刀切”

2014年02月19日17:27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2月19日电 (记者孝金波)今日起至3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北京市交通委起草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求真”栏目记者发现“地铁内饮食将最多罚款500元”引发部分网民误会,在北京法制办官网“意见栏”中也成为讨论最热烈的一条。

  

微博截图。

  在“征求意见稿”中,结合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2】和第六十四条【对禁止行为2的处罚】来看,“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将采取“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非是部分网民所理解的“只要在地铁内食就会被罚款”。

  有网民提出建议,如果是不舒服的时候,连水都不能喝一口,拥挤的地铁内会更加憋闷。还有血糖低的网民称,偶尔突发状况,不吃东西会比较危险。对其他的禁止行为,有网民建议更加细化,比如裸露等行为也要进行限定。另外,网民建议,地铁内的管理要跟上来,比如对发小广告或打架等行为,应该迅速处置。

  此外,记者整理了第三十条【禁止行为1】、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2】所对应的处罚,供网民参考。如有建议,请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和首都之窗网站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1】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及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五)擅自在高架桥梁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六)向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站前广场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明火或者高温器具;

  (八)在保护区内烧荒、燃放烟花爆竹;

  (九)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

  第六十三条 【对禁止行为1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轨道交通设备设施资产所有者、运营单位有权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2】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破折号后为第六十四条【对禁止行为2的处罚】对应内容)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运营单位有权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运营单位有权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上下车辆;(——运营单位有权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行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追逐、打闹或者进行滑板、溜冰、运动自行车等危及安全的危险活动;(——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在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上涂写刻画;(——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者安全装置;(——运营单位有权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擅自在轨道交通出入口外和站前广场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携带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行包、物品进站乘车;(——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躺卧、踩踏座椅、堆放物品等影响疏散的行为;(——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擅自销售或者派发广告等物品;(——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派发物品。)

  (十四)吸烟、吐痰、便溺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携带动物进站乘车,导盲犬除外;(——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及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十六)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编:田雪、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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